《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工会是指党的 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机关,以及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 和群众团体机关等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
”同时,第三十一条还 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本条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 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 机关列人公务员法实施范围。
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
团体 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原则上与公务员法 实施工作同步进行。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中,除 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因 此《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的适用范围与公务员法的实施 范围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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