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重大事务应该如何进行民主决策?
凡是村中大事,以及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及其分配案、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 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 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 式,是农村基层民主和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建 立、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委会组织法》第十 七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这一规 定表明,凡是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均为村民会议的当 然人员。他们参加村民会议,不需要经过选举和其他认可和程...全部
凡是村中大事,以及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及其分配案、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 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 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 式,是农村基层民主和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建 立、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委会组织法》第十 七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这一规 定表明,凡是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均为村民会议的当 然人员。他们参加村民会议,不需要经过选举和其他认可和程 序。村民会议的职权主要有四项:一是决策权。村民会议对涉 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拥有直接决定权。
二是立约权。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 程、村规民约。”上述规定实际上赋予了村民会议的立约权。三 是监督权。《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 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 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这表明,村民会议对村委会的工作 有监督权。四是罢免权。《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本村五分之一 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 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这表明, 在一定条件下村民会议可以对村委会成员进行罢免。罢免权是 村民对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干部的最后制约权。
村民会议虽然最有权威,但开起来确实不容易,讨论决定问 题难度也大。
因此,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创立了村民 代表会议,来代行村民会议的部分职权。实践证明,这是切实可 行的。《村委会组织法》和《江西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 都规定了设立村民代表会议的条款。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由村民 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住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组成,其 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推选的村民代表应是前三部分人 之和的两倍)。
村民代表任期三年,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同 时进行换届选举。
村民代表会议可以根据村民会议的授权,讨论决定村中大 事。一般来说,除了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罢免 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等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外,其他村 民会议的职权均可以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行。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 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村 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认为 必要,可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村民委员 会应当至少提前两日将讨论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 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如实地 反映。
会议的决定,须由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为了加强对村务的监督,村民代表会议可以下设村务监督小组, 一般由五人组成,经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具体负责监督村务 工作,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情况。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原则上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 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 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 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 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
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 民或村民代表公告,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实施情况也要及 时公布。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 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
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 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未经村民会议或村 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 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 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 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