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对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该怎么办?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 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 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征收补偿决定适用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情形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另一种情形是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补偿决定由征收部门申报,由市、县级 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决定并公告。
只是,市、县人民 政府在收到征收部门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 必
要时可采取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各方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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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法人从没在现场办过公,目前的领导据说连聘书都没签。同时某些重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