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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始终达不成协议的怎么办?

房屋拆迁始终达不成协议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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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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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时,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行政裁决。如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房屋拆迁案件属于行政许可案件,法院受理之前须完成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
    在实践中,在拆迁纠纷案件中此类案件是最多的,被拆迁人往往以对房屋补偿价格偏低、周转房不符合要求、拆迁安置方案不满意、房产调换差价太高为由不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诉讼案件,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因不服房屋拆迁许可前置行政程序行政行为的诉讼,包含有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不服、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服和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服;另一种情况是对拆迁许可行为、房屋拆迁裁决行为、行政处罚行为及拆迁强制措施行为不服;第三种情况是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包含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办理拆迁许可前置行政行为不作为和房屋拆迁管理机关对拆迁许可决定、裁决及强制措施不作为,另外还有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拆迁监督、管理职责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第一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应当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行政不作为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宜,而对第二种情况,由房屋所在地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宜,因为第二种情况牵扯到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维持,行政机关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结果,为便于实施强制措施,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更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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