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的法律有哪些规定?
1、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原则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 “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规定,如果由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诉讼,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的政策规定。
如该案件由外国法院管辖的,亦应适用外国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但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的涉外离婚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包括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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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外离婚的管辖
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
离婚当事人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所在国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可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
3、出国人员的离婚问题
出国人员包括公派和自费留学生、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劳务输出人员、驻外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在国外未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其他华人。 出国人员的离婚问题包括双方均在国外或一方在国外,一方在国内两类。
这些离婚主体上虽无涉外因素,但因至少一方不居住在国内,情况比较特殊,因此程序上亦有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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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法人从没在现场办过公,目前的领导据说连聘书都没签。同时某些重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