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
最好没有 但是即使要写问题不大 本来就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严格起来讲,既然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不应该再附加什么额外条件,但劳动者对自己从事的工作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法定义务,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约定与否,都不改变对基本事实的认定。 倒是觉得这条所谓的负有相应法律责任的约定,隐约是指竞业限制,但由于该内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约定,且没有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即使约定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从这个角度看,单位愿意写就让它写吧。
这条规定不明确,本来员工就对自己此前在公司的工作承担相应责任。不约定也是如此,公司非要加上这么一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呢?目的是什么,有什么特指?最好让公司明确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