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保障费
单位必须缴纳,没欠过费的也要缴纳。这是下面文件中的规定。
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 (2007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
第十条(缴费主体)
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市劳动保障局规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欠薪保障费。
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单独缴纳欠薪保障费。
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一条(缴费的标准和数额)
企业、企业分支机构每年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
缴费的具体数额,为本市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
第二十五条(不缴纳欠薪保障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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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由市劳动保障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滞纳金并入欠薪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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