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罚息怎样计算的?
2001年11月20日,A银行批准B公司的信用贷款(无担保、无抵押)申请,同意向其贷款2000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7.2%。2002年11月20日,B公司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到期。B公司具有还款能力,但因与A银行之间存在其他经济纠纷,而未按时归还A银行的贷款。A银行遂与B公司协商,但没有达成协议。2002年12月25日,A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2002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对A银行提起的诉讼进行审理。
A银行如无特殊情况很可能在诉讼中获胜。因此,从2002年12月31日看,A银行可以作“很可能胜诉”的判断,并预计除可以收回本金和利息外,还可能获得罚息等。假定A银行根据规定的标准估计,将来最可能获得罚息等的收入24万元(这项金额在提起诉讼时已作估计)。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A银行不应当确认这项或有资产,而应当在2002年12月31日于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或有资产24万元,同时说明很可能收回B公司所欠的贷款本金的利息2144万元。
请问24万是怎样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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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2009-11-12 10: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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