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仲裁问题 请赐教
前边的问题已经回答过了,不另答。
1:我于07年8月申请仲裁至今已1年了。仲裁委1年的时间不做裁决是否合法。
:仲裁法中没有规定审结期限,但可适用《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不超过六个月,经批准可再延长六个月。
但过一年,应该超期了,属于违反程序。可适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2:如果我在第一次仲裁申请没有取得仲裁结果的情况下。
不能提起第二次仲裁请求。那么从07年9月至今我用什么方法主张开发商延
期交房的违约赔偿?(我第一次申请仲裁时律师只让我提出06年9月至07年8月的赔偿申请)
:应该是先向法院申请撤销,撤销后再另行申请。
适用《仲裁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
3:如果仲裁委没有按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裁决。我不可以向其上一级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吗?
:双方有仲裁协议或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或双方都同意仲裁的,只能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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