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是什么?
1、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8条则明确了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范围,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也属于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该赠与为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则不得撤销。
3、夫妻共同债务以及个人债务
夫妻财产除了包括积极财产外,还包括消极财产,即对外负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负担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清偿;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由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 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该约定的,则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清偿。
婚前、婚后的时间分隔点是婚姻登记之日,同居、共同生活、举办传统婚姻仪式,都不是两者的划分标准。
4、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时,对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得对抗该善意第三人。《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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