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行使的类型有哪些?
关于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的行使原则,从现代国外立法看,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
1、单方行使原则,即离婚时法院确定由父或母一方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
这主要以本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修订后的立法为代表。
2、双方行使原则,即离婚后父母双方仍有权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或亲权。
3、单方行使原则和双方行使原则并存,即离婚时,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法院决定由父母双方共同或一方单独行使亲权。
这以本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修改后的立法为代表。
“以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基准”,决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归属于父母
一方或双方行使,即兼采单方行使和双方行使原则,将成为当今世界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立法的通例。
而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的行使方式,由传统的父或母单方监护,发展为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共同监护,无疑有利于达到把离婚对子女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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