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
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 的规定,学校、教师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的职责。学校 是否尽到管理的职责,应以其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以及是否在可预见 的范围内,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为判断依据。
以本案为例,未成年的 学生课间追逐打闹从孩子的天性来讲是不可避免的,从教育者的角度, 也是正常的,不应当限制。 学校未禁止学生的此类行为,并不属于管理 的疏忽和过错。如果孩子的玩耍在正常的范围内,只是由于偶然的和难 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的过错。
但由于学生是 未成年人,其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是有限的,学校和教师还是有义务制
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如在危险的地方玩耍、以危险的方式游戏、以 危险的手段玩笑等。 如果学校、教师发现了而未及时予以制止,那么就 应对事故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当然,对事故责任的判断是难以完全予以 客观化描述的,关键还是以教师是否根据专业的知识、职业的道德,尽 到了谨慎管理者的义务为依据,在具体的案件中应当具体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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