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房屋买卖合同要注意哪些风险转移点?
权利转移和转移占有,归纳起来就是在两个方面对买卖双方进行约定:
一、 就房地产风险责任的约定:让买卖双方选择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或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即买家)。
所谓风险是指如房屋发生地震、火灾、水宅等风险灭失或有损失等。如买卖双方选择权利转移之日起风险转移则意味着从双方前往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申请当日,房屋一旦发生任何的风险灭失,如失火等,则损失由买家承担。
而这个时候可能买家尚未拿到房屋,房屋尚在房东的掌控之下,甚至还由房东在使用,但不论实际情况如何,只要双方的合同中已作此约定则房子一旦发生风险就由买家承担所有的风险损失。
> 还不要说如果房东如因其他纠纷在过户后被法院查封拍卖之情况。就我国现有规定,在买家是善意第三人,房屋产证已办出的情况下,如原房东方有纠纷需要冻结财产,不大会对该房屋进行查封拍卖。 但除此之外,产证尚未办出时,即使已经过户,仍可能因原房东的原因被查封拍卖。
所以如果选择权利转移就转移风险就意味着可能要为还不是自己的房子承担20多天的风险。
二、 就有关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等费用支付的约定:在格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单独以附件四的形式对这些费用进行约定:即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在权利转移或转移占有这两个点来区分上述费用由谁承担。
一般的消费者对此都没有什么概念,也是随便选一个。其实在现在的二手房交易中,大多房东是要等到买家支付所有房款后才将房屋交给买家的,有些甚至要求延迟交房,这样的情况如果选择权利转移时为费用分割点就意味买家要为房东多承担一段时间的水电等房屋消耗费用,没有必要,完全可以选择转移占有时为双方费用的分割点。
综上所述,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要细看买卖合同的条款,特别仔细考虑清楚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如果没有太多概念或不确定的情况下,优先选择转移占有。当然,如果房东提前交房,对买家来说权利转移尚在后面,不论选择哪个对买家都是无不利之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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