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邮政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一律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扣除标准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列支标准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收法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邮政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购置支出,可以分期在税前扣除,期限不得少于2年;邮政企业发生的设备、房屋修理费及其他修理费,应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营业成本和费用,但对数额较大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分期扣除,扣除的期限不得少于2年;邮政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应依照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和省级以下邮政企业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当地省级国家税务局会同省级邮政局
确定。不同单位的业务收入不得重复计算准予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邮政企业按照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邮政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先冲抵坏账准备金,不足冲抵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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