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欠费2年,考上公务员了,还用补交社保
完全没有必要。冰川已经回答,现提供两个文件参考。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职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全部
完全没有必要。冰川已经回答,现提供两个文件参考。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职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
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二、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随同转移。
职工流动后,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有关政策进行调整。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制定具体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30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及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发展的需要,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61号)和市人事局2006年11月21日会议部署,2006年7月1日后退休、退职人员暂按下列办法计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一)基本退休费:
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养老金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后,其退职生活费分别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二)津贴补贴:
1、生活补贴及补助,暂按照下列标准发放: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正职726元,厅局级副职717元,县处级正职527元,县处级副职520元,乡科级正职393元,乡科级副职386元,科员及以下334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职务726元,副高级职务527元,中级职务393元,助理职务334元,员级330元;工人,高级技师455元,技师383元,高级工350元,中级工324元,初级工320元,普通工323元。
退职人员210元。
2、未纳入奖金、未纳入津贴按原标准全额发放。
3、护理费、交通费、物价补贴仍按原标准发放。
4、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全额发放。
5、丧葬费、年度一次性待遇按原标准发放。
二、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规定。根据《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61号)规定,我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我市各部、委、办、局和区、县所属的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及外省、市在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已离退休人员。
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为差额、全额或行政机关的单位,于转制次月退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暂时封存待退休后一次性返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其个人账户余额部分一次性返还;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其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应于转制后次月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随同转移,在职人员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严格控制企业职工调入事业单位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严格控制企业职工调入事业单位工作的通知》(津劳局[2002]270号)中关于接近退休年龄(五年之内)的企业职工调入事业单位工作的规定,不得将调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对确因调整领导班子或急需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需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核备案后,方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编制数额控制参保人数。新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参保人数不得超过事业编制数,超编人员参 市企业养老保险。
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在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手续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严格审核单位编制数,对于超编参保的单位一律不得办理人员增加手续。
五、建立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对退休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五年的人员,征收不足年限部分的补偿金。
补偿金标准以职工退休时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征收不足月数部分。补偿金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缴纳,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六、认真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定缴费基数时,单位需提供由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确认的市统计局《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表I102-1)、市人事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报表中《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情况表》(人统5号)及《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支付管理手册》。
对于缴费基数低于参保职工档案工资的单位,作为下一年度养老保险重点稽核单位逐户排查。
七、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监察工作。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进行缴费情况稽核,稽核的重点是应缴费人数与缴费基数。
对经查实少缴、漏缴的社会保险费,一律进行补缴并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OO七年三月十四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