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如何
台湾地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以下分别 叙述其设立程序:(―)发起设立的程序1。 订立章程和认足第一次发行的股份(1) 订立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以全体的同意,订立章程,签名 或盖章(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29条)。 在登记前,此章程依然可以经全体发起 人的同意予以变更。®(2) 认足第一次发行的股份。发起人于发起设立时,只须认足第一次发行 的股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31条第1项)公司就可以成立,且股份总数可以 分次发行,但第一次发行的股份,“公司法”并未限制(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56 条第2项)。 2。 缴足股款、选任董事及监察人和设立登记(1...全部
台湾地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以下分别 叙述其设立程序:(―)发起设立的程序1。 订立章程和认足第一次发行的股份(1) 订立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以全体的同意,订立章程,签名 或盖章(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29条)。
在登记前,此章程依然可以经全体发起 人的同意予以变更。®(2) 认足第一次发行的股份。发起人于发起设立时,只须认足第一次发行 的股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31条第1项)公司就可以成立,且股份总数可以 分次发行,但第一次发行的股份,“公司法”并未限制(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56 条第2项)。
2。 缴足股款、选任董事及监察人和设立登记(1) 缴足股款。发起人认足第一次应发行的股份时,应即按股份缴足股款 (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31条第1项),但发起人缴足第一次的股款,不限于现 金,可以以公司所需要的财产抵缴(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31条第3项)。
以财 产出资的可以到公证机关或请专家进行估价(台湾地区“经济部”1967年4月4 日商08180号)。(2) 选任董事及监察人。发起人缴足股款后,应按章程所定董事及监察人①赖源河著:《实用商事法精义》,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第6版,第105页。
的人数,选出董事及监察人(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31条第1项)。其选任的方 法,除规定外采累计投票法(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31条第2项和第198条),即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或监察人人数相同的选举权,可以集中选举一人或 分配给数人,由取得选票代表选举权较多的,分别当选为董事或监察人。
例如,应选举董事三人,则每一股份可以有三票选举权,这三票可以集中投给一人或分 配给多人。这种投票制度是中小股东反击大股东控制的有力武器。(3) 设立登记。于董事、监事就任后应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或至少监察人一 人向主管机关申请为设立登记,其申请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但应出具代理委托书(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87条第2项)。
公司业务须经政府许可的,在领得许可文件后,才可以申请公司登记(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7条)。(二)募集设立的程序1。 订立章程、发起人自行认股和订立招股章程(1) 订立章程。由全体发起人订立章程(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29条和第 130条),其他情形参照发起设立。
(2) 发起人自行认股。发起人每人至少应认一股以上,而全体发起人所认 股份,不得少于第一次发行股份总数四分之一(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33条)。 “经济部”认为,公司经营的事业,以由公众投资为适当的,可以事先以命令规定 发起人认足股份数额的一定限度,其在限度以外的股份,应先行公开招募,招募 不足时,由发起人认足,并且可以规定一定小额认股者的优先认购权(台湾地区 “证券交易法”第28条)。
(3) 订立招股章程。招股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①第129条及第130条所列各款事项。®②各发起人所认的股数。③股票超过票面金额发行的,其金额。 ④招募股份总数募足的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得由认股人撤回所认股份的声明。
⑤发行特别股的,其总额及第157条各款的规定。®⑥发行无记名股的,其总额(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37条)。① “公司法”第129条规定:发起人应以全体之同意订立章程,载明下列各款事项,并签名或盖章: 一、公司名称。
二、所营事业。三、股份总数及每股金额。四、本公司所在地。五、董事及监察人之人数及任期。六、订立章程之年、月、日。“公司法”第130条规定:下列各款事项,非经载明于章程者,不生效力:一、分公司之设立。
二、分次 发行股份者,定于公司设立时的发行数额。三、解散之事由。四、特别股之种类及其权利义务。五、发起人所得受之特别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前项第五款发起人所得受之特别利益,股东会得修改或撤销之但不得侵及发起人既得之利益。
② “公司法”第157条规定:公司发行特别股时,应就下列各款于章程中定之:一、特别股分派股息 及红利之顺序、定额或定率。二、特别股分派公司剩余财产之顺序、定额或定率。三、特别股的股东行使表决权之顺序、限制或无表决权。
四、特别股权利、义务之其他事项。 2。申请审核、公告招募和认股人认股(1) 申请审核A。 申请事项。发起人公开招募股份时,应先具备下列事项,申请证券管理 机关审核:①营业计划书。②发起人姓名、经历、认股数目及出资种类。
③招股章程。④代收股款银行或邮局名称及地址。⑤有承销或代销机构的,其名称及 约定事项。⑥证券管理部门规定之其他事项(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33条)。发起人依“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对公众招募股份时,须先向证管会申请核 准。
申请审核时,除须具备上述事项外,应另行加具公开说明书(“证券交易法” 第17条、第22条和第30条)。B。 核准的限制。申请公开招募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管理机关得不 予核准或撤销核准:①申请事项有违反法令或虚构事实的。
②申请事项有变更, 经限期补正而未补正的(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35条)。上述撤销核准时,未招募的,停止招募;已招募的,应募人应依股份原发行金额,加算法定利息,请求返还(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36条)。
(2) 公告招募。发起人应于证券管理机关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加记核 准文号及年、月、日公告招募,但有承销或代销机构的,其约定事项,可以免予公 告(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33条第3项)。(3) 认股人认股。
发起人应备认股书,载明第133条第1项各款事项,并加 记证券管理机关核准文号及年、月、日,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及其住所或居所,签名或盖章。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的,认股人应于认股书注明认缴的 金额。
发起人违反第一项规定,不备认股书的,由证券管理机关各处新台币1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38条)。依“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募集证券时,应先向认股人或应募人交付公开说明 书。
违反的,对于善意的相对人因而所受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台湾地区“证 券交易法”第31条),且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120万 元以下罚金(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177条)。
发起人应于招股章程内所载招募股份总额募足的期限内募足发行的股份总 数,若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其所认的股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37 条)。认股人填写认股书后,有照所填认股书缴纳股款的义务(台湾地区“公司 法”第139条)。
3。 催缴股款、召开创立大会和申请设立登记(1) 催缴股款。第一次发行股份总数募足时,发起人应即向各认股人催缴 股款,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时,其溢额应与股款同时缴纳(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41条)。
认股人延欠前条应缴的股款时,发起人应定一个月以上期限催 告该认股人照缴,并声明逾期不缴失其权利。发起人已为前项催告,认股人不照缴的,就丧失权利,所认股份另行募集。前项情形,如有损害,仍得向认股人请求 赔偿(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42条)。
认股人延欠股款而发起人未进行失权程序时,认股人仍保有认股人的权利 义务。同时,发起人对此已认而未缴股款的部分,应负连带认缴的责任(台湾地 区“公司法”第148条)。(2) 召开创立大会。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于两个月内召集创立会(台湾地 区“公司法”第143条),创立会的召集、出席、表决等程序,均准用股东会的规定 (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44条)。
(3) 申请设立登记。创立会结束后应向主管机关申请为设立登记。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