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问题!急急!我和我老公结
你的情况属于婚迁,迁进迁出都可以,户口迁移的相关规定如下,你对照一下,总有适合于你的条款。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由本人或亲属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入登记,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填写《常登表》,收缴《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等迁移证明,户口跨市、县的收缴其身份证,换发迁入地身份证。
1、根据规定,下列公民凭有关证明到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人登记
(1)高等学院录取和分配的学生,凭高等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就业报到证向录取学院地和分配就业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
(2)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市、县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全部
你的情况属于婚迁,迁进迁出都可以,户口迁移的相关规定如下,你对照一下,总有适合于你的条款。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由本人或亲属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入登记,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填写《常登表》,收缴《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等迁移证明,户口跨市、县的收缴其身份证,换发迁入地身份证。
1、根据规定,下列公民凭有关证明到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人登记
(1)高等学院录取和分配的学生,凭高等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就业报到证向录取学院地和分配就业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
(2)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市、县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发给的证明,向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
(3)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的公民,由本人凭释放机关或劳教机关发给的释放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向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
(4)民政部门收容安置的无家可归人员,凭民政部门证明经户政部门审核后,登记常住人口,作迁入统计。
(5)收养户口,凭民政部门《收养证》,按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有关规定办理。
(6)从外国回来的华侨、留学生、使领馆人员、援外人员,以及从港、澳、台回来的人员,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归国证明书,往返港、澳通行证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如台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开出《批准定居通知书》),登记户口,并收缴其护照和证件。
2、"三投靠"、"小城镇"户口的办理
(1)"三投靠"是指夫妻投靠、老人(男60岁、女55岁)投靠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均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
夫妻投靠:应提交书面申请、单位(村、居委会)证明、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迁人人原常住地街道(乡、镇)计生证明。
老人投靠子女:应提交书面申请、子女单位证明、老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关于老人身边无子女的证明、老人及子女户口簿、身份证。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应提交书面申请、父母单位证明、结婚证、迁人人及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已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的在校学生须出具在读学校学籍证明。
(2)小城镇户口:指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固定的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根据本人意愿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范围:在小城镇购买商品房或有合法自建房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小城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含三资企业)单位被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或中级以上职称)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与小城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外商、华侨、港、澳、台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要求将大陆亲属转为小城镇户口的(限三人)。
审批:对办理小城镇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申报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持本人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经严格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
4、凡跨市、县范围的户口迁移;同一市、县范围内,由一般地区迁往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特定地区;由农村迁往城镇;由大中城市郊区迁往市区,一律使用户口准迁证。
5、在办理迁入登记时,要认真审查户口迁移证件,注意证件、印鉴、字迹有无涂改、伪造等可疑迹象。
(1)《迁移证》的项目填错、填漏、未加盖户口专用章、填写不清楚、丢失《迁移证》或者因污损不能辨认证件内容等情况,应由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迁出证明,证明的内容应与迁移证的内容相同,方可办理登记。
(2)《迁移证》有效期限已过的,应问明情况,符合规定的,给予登记;对有可疑情况的,应立即与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后酌情处理。
(3)经审查如发现有涂改、伪造迁移证件或其他可疑情况的,应立即与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后酌情处理;如确系涂改、伪造、转让、出卖、顶替他人户口和假报户口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迁出登记
公民迁出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亲属在迁出前持《户口簿》和有关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应问明迁出人数、迁出原因、迁出时间和地址等情况,对符合规定和手续的,应发给《迁移证》,注销户口。
办理户口迁移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公民出国或去港、澳、台定居的,应凭出国或出境证件办理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给《户口迁移证》,全户迁出的应收缴《户口簿》,16周岁以上的收缴其身份证。
临时出国、出境六个月以内的不注销户口。
2、被征集入伍的公民,户口登记机关凭《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收回身份证。
3、公民被依法逮捕、劳教的,凭执行机关通知书注销户口。
4、被判处管制、假释、宣告缓刑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在服刑期间需要迁出的,必须经户口登记机关转报相应的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批准,方可办理迁出手续。
5、失踪注销,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户主及亲属的申请,核实情况,凭法院失踪宣告办理失踪登记,注销户口;注销又返回的,本人或亲属应向原法院和户口登记机关说明情况,撤回失踪宣告,恢复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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