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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3 14:38:35
《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将于7月1日开始实施。今年年内,1991年至2003年期间的数十万成都已征...[展开]
《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将于7月1日开始实施。今年年内,1991年至2003年期间的数十万成都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社会保险,享受与城镇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
昨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就已征地农民的参保相关事宜进行了详解。 成都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提醒,未办理农转非手续的已征地农民须在9月30日前办理完毕。
参保必须自愿申请
199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已按有关政策进行了人员安置,在2004年3月15日及其以前男年满4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女年满3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按该《办法》办理相关社保手续。
2004年3月15日男不满40周岁、女不满30周岁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符合参加社保条件的,其社会保险按成都市城镇职工社保制度的统一规定执行。
保费须一次性缴纳
该《办法》将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分为4类,并对其社保待遇和缴纳方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已征地农转非人员个人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政府给予社保补贴的当月,为每一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按对应的标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其中,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办法》实施前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已有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老年补贴个人账户,与《办法》实施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参保后真正变市民
今年4月1日,《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已开始实施,2004年1月1日后,因建设需要土地被依法征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非农业人员户籍登记的人员目前已纳入了城镇社保体系。
此次《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实施,将使更多的失地农民从土地、农村永久性地解放出来,让农民尽快变为市民,真正使农民拥有与城市人口平等的发展机会,享受与城市人口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A、参保《名册》公示不少于7天
1、符合条件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向被征地所在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参保书面申请、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被征土地所在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会同原征地单位组织填写《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名册》和《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册》,经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被征土地所在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原征地单位审核后,在被征地村、社所在地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3、被征土地所在镇(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根据已审核公示后的《名册》,连同农转非人员本人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市或区县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或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等基础资料,一并送被征地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收。
B、几种特殊情况这样算
1、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多次部分征用,人员安置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生活补助费,下同)已按规定标准支付,但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办理而尚未办理农转非手续的,由原征地单位根据“人平转非”的原则提供不同征地时段的农转非人数,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商定不同征地的农转非人员名单,并及时办理农转非手续。
这类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政府社保补贴金额的标准,以领取人员安置费的时间所对应标准为准。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人员安置费已按规定标准支付,但该集体经济成员尚未办理农转非手续。
这类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政府社保补贴金额的标准,以领取人员安置费时间所对应的标准为准。
3、经依法批准的先行用地,应及时完善征地和人员农转非手续,并按规定标准支付人员安置费。
2003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人员安置费的农转非人员可以选择按《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保险。2004年1月1日后领取人员安置费的农转非人员按《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保险。
4、对先用地后补办了征地批文并支付了人员安置费的,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政府社保补贴金额的标准,以实际用地时间所对应标准为准。对先支付人员安置费后用地的,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政府社保补贴金额的标准,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间(1999年1月1日以后)或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间(1999年1月1日以前)所对应的标准为准。
5、双方约定以实物方式安置(如修建营业房)且不另行计算人员安置费的,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政府社保补贴金额的标准,以实物安置协议签订时间所对应的标准为准。
6、对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立项开工的各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在补办征地和人员农转非手续并按规定标准补偿安置后,按第3点规定执行。
7、符合城镇或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且本人确无缴费能力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由各区(市)县政府拟订统一的解决方案,拨付专项补助经费,妥善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
C、8类人员不适用此《办法》
1、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征地后已经办理农转非手续并被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录用或招用的人员;
3、按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和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4、离休、退休、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5、征地补偿安置完成后婚嫁、生育的人员;
6、已办理退养手续回乡的企业、事业单位“换工”人员;
7、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前去世的人员;
8、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适用《办法》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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