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蒙城房屋契税征收标准是什么
蒙城县契税有关政策规定
(一)纳税人及征收范围。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所谓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
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税率。自1997年10月1日起,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契...全部
蒙城县契税有关政策规定
(一)纳税人及征收范围。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所谓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
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税率。自1997年10月1日起,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契税税率按4%执行。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暂减半征收契税。
(三)计税依据。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四)应纳税额。契税应纳税额按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五)减免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军事设施的免征;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镇职工根据房改政策,在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4、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5、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六)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七)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八)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它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最长不得超过30日,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期限内缴纳税款。
(九)契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财政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征收契税。
(十)契税的征收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财政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税款的由法院强制执行,对以暴力威胁方式进行抗税的,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财政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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