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免抵退税操作手册7.0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本表可由税务机关代为填制,企业法人代表签名或签章,加盖企业公章)
(2)已在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
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出口企业退税帐户开户银行证明(或开户许可证)以及印鉴卡原件及复印件;
(6)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全部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本表可由税务机关代为填制,企业法人代表签名或签章,加盖企业公章)
(2)已在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
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出口企业退税帐户开户银行证明(或开户许可证)以及印鉴卡原件及复印件;
(6)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或年审审批表(一般纳税人提供) 原件及复印件;
(8)代理(委托)出口协议(委托代理出口企业用)原件及复印件;
《中标证明通知书》(中标企业用)原件及复印件;
(9)商务部(原对外经贸合作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印鉴卡复印件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
办理退(免)税认定变更操作指引
已办理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如发生变更情况,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到南海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科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应根据变更的情况相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变更后的已在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可提供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4)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变更后的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变更后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或年审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8)变更后的出口退税帐户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印鉴卡复印件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
办理退(免)税认定注销操作指引
已办理退(免)税认定的企业如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到南海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科办理注销退税认定手续。
税务机关要对注销退税认定企业进行退税清算,凡是清算有问题的或有应退未退税款未处理完毕的,暂不办理退税认定注销手续,待应退未退税款清退完毕或多退税款追缴入库后,再办理退(免)税认定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注销后,方可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退(免)税认定注销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表》(一式两份)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注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通知(外资企业提供)
生产企业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操作指引
生产企业按月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在每月的增值税纳税期内(1-10日前)向征收分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在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到税源管理二科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对逾期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各项申报,并在申报期内尽可能尽早申报。
生产企业自发生第一笔出口业务当月开始应按规定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不是每月都有发生自营出口业务的企业,也要按规定按月申请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需报送以下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三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一式两份,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具)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式两份,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具);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包括: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一式两份);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一式两份);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一式两份);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一式两份);
5、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件(一份);
6、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原件(一份);
7、当月“免、抵、退”税申报反映有应退税额需提供:《退税申请书》(一式三份);
8、电子申报数据(软盘);
9、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销售发票(税务机关存根联);
(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提供)。
10、经审批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复印件(出口货物退运后,作数据冲减时提供);
11、经审批的《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报关单逾期申报时提供);
12、《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提供)。
免抵退税申报资料装订及申报系统数据录入有关要求重新明确如下:
一、变更退税申报资料(表格)报送份数
(一)从申报所属期2005年12月份起,企业申报退(免)税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三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式两份)
3、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要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二)以上资料报送要求。
1、一份申报汇总表由税务机关加盖受理章后退回企业留存。
2、其余资料各一式一份按上述顺序横放装订在申报单证资料的第一页。
3、余下资料一式一份也按上述顺序夹放在申报资料内。
(三)除上述申报资料外,其他申报报送要求不变。
二、数据录入问题
企业在申报系统作单证资料录入时,必须准确录入核销单号码(即关单上的批准文号),如果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核销单号码打印不清,办税员(或录入员)需与报关员核对清楚或查看报关单的其他联次,并用铅笔在报关单上原核销单号旁把号码写清楚。
为避免企业出现因录入错误需要退回修改而影响正常审核和退税进度,故要求各企业必须细心、认真、准确录入好每一条数据。
三、资料装订问题
由于我科在审核单证时需采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核销单号,而核销单的号码打印在关单的左边,靠近申报资料的装订线,企业在装订资料时很容易把核销单号钉住,使税务工作人员难以采集核销单号。
为此,请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装订申报资料:
1、如果申报资料超过50份关单的,原则上需分册装订;
2、所有单证、报表要对头、对左叠放整齐后再装订,装订孔要尽量靠近封面装订线,但单证资料又要装订牢固,不能松散;
3、装订好的申报资料应确保能看清核销单号商品编号。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补办操作指引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
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需提供以下资料:
1、《补办报关单申请表》(一式两份,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具);
2、出口货物报关单非退税专用联次未全丢失的,应提供其他联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补办报关单证明的电子申报数据;
税源管理二科在对生产企业《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申请审核后,加具意见和公章,退回两联给申请企业,该税务申请税务机关的办理时限为2天。
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操作指引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并在免抵退税申报中,将前期已申报的出口明细数据作冲减处理。
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所需资料
1、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书面申请;
2、《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具)及电子数据;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外商的退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税源管理二科在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审核后,加具意见和公章,退回两联给申请企业,该税务申请税务机关的办理时限为5天。
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操作指引
委托方遗失受托方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后,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交受托方,受托方据此向退税部门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税务部门办税服务承诺时间:2个工作日。
出口企业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所需资料
1、《代理出口未退税货物证明申请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具)及电子数据;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3、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操作指引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因代理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提出延期申报的,委托出口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第四条规定办理。
[即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对代理出口企业
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此条适用于2006年10月1日前(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
委托方遗失受托方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后,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交受托方,受托方据此向退税部门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所需资料:
(1)《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或《补办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具)及电子数据;
(2)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4)《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提供);
(5)首次发生业务的需提供委托企业的国税登记证(或副本)复印件。
该税务申请税务机关的办理时限为5天。
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操作指引
生产企业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或者存在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等情况的,应每月自行向主管征收分局申报纳税。
在免抵退税审核中,退税部门发现生产企业超过规定期限申报的出口货物,应填制《关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的通知》一式三份(退税部门一份、企业一份、征收分局一份),发给生产企业的主管征收分局,通知企业办理视同内销征税。
生产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4栏“未开具发票”栏蓝字填列,同时在主表第7栏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已申报的“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生产企业按规定视同内销征税后,在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时,冲减当期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单证齐全出口额、并相应冲减当期免抵退税额等有关栏目的数据(当期相应数据不足冲减的部分可在下期继续冲减)。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退(免)税须提供的资料
一、A –遗失出口报关单须提供的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的复印件;
2、出口发票复印件;
3、电子口岸出口信息打印件;
4、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
二、 B-出口报关单内容填写有误须提供的资料:
1、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未取得正确的出口退税专用联时提供原有误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2、出口发票复印件;
3、海关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未取得海关证明的企业须提供书面原因说明);
4、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
三、C –出口货物退运须提供的资料:
1、《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或《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复印件;
2、出口报关单复印适用于未办理免抵退税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海关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进口报关单、企业证明或退运协议);
5、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
四、D-货物转关出口:
1、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其申报现场和出口口岸必须不相同);
2、出口发票复印件;
3、相关证明材料;
4、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
五、E-货物拼柜出口须提供的资料:
1、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2、出口发票复印件;
3、海关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4、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
六、F –其他须提供的资料:
1、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2、出口发票复印件;
3、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海关证明材料,税控机被盗的,需提供供货企业购IC卡受理单:与供货企业纠纷的需提供双方出具的证明等);
4、销货合同;
5、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
七、核销单没有信息须提供的资料:
1、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2、出口发票复印件;
3、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
另外,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报关单的企业申报的企业名称不相同的,如属于企业变更名称的,则要求企业出具变更证明。
如属于委托代理出口的,则要求企业出具委托代理证明。同时复印件要加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复印件、证明等要加盖公章。
企业报送《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一式三份,附送资料要求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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