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怎样申 报出口货物退税?
(1)概述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包括视同自产 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
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免、 抵、退”税。
(2)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 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
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 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4) 出口发票。
5) 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提交:
①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全部
(1)概述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包括视同自产 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
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免、 抵、退”税。
(2)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 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
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 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4) 出口发票。
5) 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提交:
①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②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③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④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6) 属于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还应提供受托外贸企业主管退税的税
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7) 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
单(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应税消费品的提供)。
(3) 对纳税人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 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
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手续p如果其到期之曰 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免、抵、 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
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
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 理退(免)税。
(4)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 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对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
申报应该在月底前审核、审批完成。
(5) 办理流程
1) 受理环节。
① 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生产
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 (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② 对生产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
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 资料。
③ 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录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2) 后续环节。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
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① 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
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 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② 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
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 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 纳税人。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