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居住的小区2001年建成,购房时开发商在售楼书和报子上刊登宣传说小区内建有800平米的豪华业主会所,小区内有迷你超市,棋艺室等等。小区的前期物业是开发商的附属单位(父子关系),9年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越来越差,在没有和业主协商的情况下,擅自提高物业费,引发绝大多数业主的不满,业主和物业的矛盾越来越多。2009年小区刚刚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要和业委会签订新的物业合同,因双方在服务方面没有达成共识,在民意调查中80%的业主不同意与其签订物业合同,物业公司宣布退出不在为本小区服务。新年临近,业委会又找到一家物业公司接管本小区并已经签合同。前期物业提出不给新物业使用物业用房,故意刁难新物业的进驻。请问我们业主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自入驻后小区的业主会所,一直被开发商出租给一个单位。根本没有按宣传时的承诺给业主提供服务。请问是不是可以起诉开发商虚假广告呢?这个起诉有时间限制吗?
1。物业用房是小区功能的一部分,无论其物权归属是小区还是开发商,小区居民均有权要求开发商将此房给合格的物业公司用。前期物业对小区物业用房,在已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已经没有任何使用权,是侵犯小区可以报警处理或者提起诉讼,要求前期物业尽快搬离。
2。开发商出租业主会所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因为购房合同中,除了房屋的交易是主要合同义务以外,购房合同中间还有一些次要合同义务,其中就是要维护小区的正常功能和履行购房时的承诺。诉讼失效没有过,因为侵权状态一直持续至今。
3。其实开发商才是背后的坏蛋,前期物业是因为开发商的撑腰才那么霸道。
建议:对开发商提起诉讼,按合同法规定的“第一百零七条 ...全部
1。物业用房是小区功能的一部分,无论其物权归属是小区还是开发商,小区居民均有权要求开发商将此房给合格的物业公司用。前期物业对小区物业用房,在已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已经没有任何使用权,是侵犯小区可以报警处理或者提起诉讼,要求前期物业尽快搬离。
2。开发商出租业主会所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因为购房合同中,除了房屋的交易是主要合同义务以外,购房合同中间还有一些次要合同义务,其中就是要维护小区的正常功能和履行购房时的承诺。诉讼失效没有过,因为侵权状态一直持续至今。
3。其实开发商才是背后的坏蛋,前期物业是因为开发商的撑腰才那么霸道。
建议:对开发商提起诉讼,按合同法规定的“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要求:1。
将前期物业赶出小区 2。恢复会所的正常营运。3。小区居民没有会所,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这个损失可以从开发商的租金里面算出来的。应该将开发商的盈利部分拿出来作为小区居民补偿!
注意:购房合同不是简单的一套房子的买卖,还有一系列的让合同顺利进行,也就是让房屋能够正常使用的次要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其中就包括保障物业管理和会所运营这些事先承诺的合同内容。
这些都构成了购房合同的内容,即使没有写在合同里,根据民法的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都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的。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