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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判定当初在中国登记结婚的离婚案,有效吗?

  申请人王某与彭某于1986年4月16日在中国广州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没有购置财产,亦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1986年5月,彭某自费到美国留学。1989年2月6日,彭某向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提起要求与王某离婚的诉讼。彭某并将起诉书副本和该法院的出庭传票寄给其弟转交给王某。
  王某收到后,没有向美国法院应诉,但写信向彭某表示同意离婚。1989年2月28日,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依据彭某的请求,缺席判决解除彭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判决书复印件经彭某的弟弟转王某收。1991年1月21日,王某持美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复印件,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
  跨国离婚案件怎样确认? 。

全部回答

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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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申请后,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应当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本案申请人王某提交的美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虽然是复印件,但该复印件经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的秘书签章证明与原件相同无异,该判决书的真实性可予认定。
  该判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无抵触。裁定:承认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判决解除彭某与王某婚姻关系的拘束力,该判决的拘束力从申请人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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