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的小孩怎样上户口?
领养的孩子怎样报户口? --------------------------------------------------------------------------------作者:记者曾梧桐实习生杨蕊 稿件来源: 页面功能 【字体:大 中 小】【关闭】
询问:7月20日,家住七里河的纪女士打通本报新闻热线8403333询问,10年前她收养了一个女婴,因为自己当时不符合收养条件,所以一直没有去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 现在孩子10岁了,户口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她希望本报能帮助了解一下,像她这种情况如何给孩子报户口? 答复:...全部
领养的孩子怎样报户口? --------------------------------------------------------------------------------作者:记者曾梧桐实习生杨蕊 稿件来源: 页面功能 【字体:大 中 小】【关闭】
询问:7月20日,家住七里河的纪女士打通本报新闻热线8403333询问,10年前她收养了一个女婴,因为自己当时不符合收养条件,所以一直没有去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
现在孩子10岁了,户口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她希望本报能帮助了解一下,像她这种情况如何给孩子报户口? 答复:记者通过向兰州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人口信息科的工作人员咨询后得知,2005年兰州市人民政府出台过一项规定,2005年11月17日以前已经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居民,可以去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经调查核实上报市公安局审批后,即可给被收养人办理落户手续。
另外,2005年11月17日以建立收养关系的,一律按照《收养法》的规定办理户口。即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30周岁以上、无子女、有经济能力和没有传染性疾病4个条件。因此收养人在#####根据国家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
无子女;2。有抚养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根据您的情况,具体办理过程应该为:先到公安部门报案,获取《弃婴证明》——>持《弃婴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民政部门办理《弃婴收养证》——>持《弃婴收养证》再到公安部门上户口。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弃婴收养证》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捡拾弃婴证明(何时何地捡到的,谁可以证明,此证明由捡小孩人书写并签名,证明人再签名); 2。
弃婴证明(捡到小孩后应到发现小孩当地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核实后出具证明,证明此小孩属社会弃婴);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抚育能力、有无子女等情况证明; 4。
收养人户口本、身份证、县级医院体检证明和计生部门证明等。 以上材料备齐后,请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符合条件可以落户,不符合条件可能要按超计划生育进行处罚,处罚后可以落户。
#####一、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规定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 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二、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三、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