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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第三任妻子能否合法地生小孩?

我和第一任妻子生育一个女儿,离婚后女儿归第一任妻子抚养;最近,我和第二任妻子也离婚了,我和第二任妻子生育的女儿归第二任妻子抚养。我身边现在没有小孩,我的第三任妻子没有生育过,她和我结婚之前是未婚的,我和第三任妻子能否合法地生小孩?我生第三个孩子是否符合生育管理条例?我前两任妻子生的两个女儿都是健康的,没有任何生理残疾的健康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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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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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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