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查补缴的税款如何计算滞纳期限?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 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人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人款项凭据 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 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 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 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 资料。 第三十二条规...全部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 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人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人款项凭据 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 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 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 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 资料。
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 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的滞纳金。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 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 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 税款,不受前款法规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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