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请问,从人大监督权的构成因素看,它包括哪几个方面的权力?
从人大监督权的构成因素上,它可以分解为四方面的权力:
一是知情权。指对监督对象的了解,带有监察、督促性质。如听取工作汇报,要求将有关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等,都属于行使知情权的范围。
二是检查权。 指对监督对象进行考察、检查、调查,是为更好地行使知情权等权力,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手段和方式。如执法检查、特定问题调查等,都属于行使检查权的范围。
三是审议权。指通过会议的形式,对监督对象提出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和决算、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监督方面的议案,进行讨论、审查、评议、评价,提出批评和建议,或者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 这通常是在行使知情权、检查权...全部
从人大监督权的构成因素上,它可以分解为四方面的权力:
一是知情权。指对监督对象的了解,带有监察、督促性质。如听取工作汇报,要求将有关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等,都属于行使知情权的范围。
二是检查权。
指对监督对象进行考察、检查、调查,是为更好地行使知情权等权力,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手段和方式。如执法检查、特定问题调查等,都属于行使检查权的范围。
三是审议权。指通过会议的形式,对监督对象提出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和决算、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监督方面的议案,进行讨论、审查、评议、评价,提出批评和建议,或者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
这通常是在行使知情权、检查权的基础上所采取的监督步骤和举措。地方人大从实践中创造的评议监督,也是行使审议权的一种方式。
四是处置权。指对监督对象的违宪、违法行为及其他不适当行为(包括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实施处理、纠正和制裁。
这是在行使知情权、检查权、审议权之后所采取的更为严厉的监督手段。行使前三权,不一定引出处置权,但行使处置权,必须建立在行使前三权的基础上。如撤销或改变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罢免或撤销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都属于行使处置权的范围。
以上四权又可概括成两个相互关联的部分:一是督促部分,即对被监督者的工作状况和宪法、法律的实施状况,进行带有督促性质的了解、检查和审议;二是处置部分,即对违宪、违法行为或其他不适当行为,实施处理、纠正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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