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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主张权利 加班费 律师

本人2011年一月--2012年3月公司未支付平日和周末加班费,2012年4月开始支付平日加班费,12年3月曾跟公司主张过要求支付加班费,所以12年四月开始支付加班费,假如仲裁追讨12年4月前的加班费,主张过权利是否会对我有影响??我要不要告诉仲裁庭我主张过,是说好还是不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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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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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由于不知道你是否还在那个单位工作,一下问题我给你做假设,你对照即可。 假如你还在这个单位上班,仲裁的时效没过。假如你四月后没有上班,建议你向仲裁庭说你曾经一直索要过,这样自索要的那一天起时效又重新计算,又是一年。
  建议你赶紧进行劳动仲裁,现在已经四月了。要不以后你会有举证上的问题。   参见的相关发条:(中断就是指重新计算时效,就是还是一年的意思) 我国法律对仲裁的诉讼时效是这么规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的中断: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我是知道id 律政盲流。很高兴为您解答 如有疑问欢迎追问 如有参考价值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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