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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合肥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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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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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生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立即拨打110或122报警。交通警察接警后,根据报警的情况,应当立即出警或者电话指令事故各方当事人自行撤除现场:   (一)凡符合下列适合自行协商处理的事故报警,交通警察接警台应当在电话中问明事故情况,及时引导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1、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   2、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的;   3、驾驶人持有效驾驶证;机动车有号牌、有检验合格标志、有保险标志的;   4、不涉及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   5、单方事故,无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它设施的;   6、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   7、在本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
       对符合上述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接警台应引导当事人按下列快速处理程序处理:   1、当事人可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   2、相互查验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后,应当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3、当事人立即向各自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及时填写《合肥市道理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式样附后)。
    无《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碰撞部位、事故成因、事故责任等内容。
  当事人应当对《协议书》或其他文字材料共同核对并签名后,各持一份;   4、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当在撤离事故现场后凭《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在24小时内事故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就近的“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快速处理程序,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等待交通警察到场处置,交通警察接警后应立即出警:   1、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有争议的;   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3、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单方事故;   5、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6、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7、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8、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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