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仅有借条作为孤证的如何处理呢?
民间借贷纠纷中仅有借条作为孤证的处理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十分重要的证据之一,对明确双方当事人借贷关系成立与否具有重要意义。然在审判实践中,借条的形成也各具特色。
1、借条与欠条。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出具的是“欠条”,有的提供的是“借条”,各有不一。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或借用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借物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贷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或借用合同关系。 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全部
民间借贷纠纷中仅有借条作为孤证的处理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十分重要的证据之一,对明确双方当事人借贷关系成立与否具有重要意义。然在审判实践中,借条的形成也各具特色。
1、借条与欠条。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出具的是“欠条”,有的提供的是“借条”,各有不一。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或借用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借物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贷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或借用合同关系。
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但欠条可能没有。借款人在出具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刚刚或者正在把物品、款项交付给借用人,为了确认这个“流动”的事实才用借条加以固定;欠条一般是结算或证明财产所有与占有的相反状态,即所有权人的东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这种状态在打欠条时已经存在,打欠条的目的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
当事人在借款时有的写“欠条”,在诉讼中还需向法官解释“欠”款原因及用途,并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2、借条存在不同形式的瑕疵。
⑴借条中的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名字系日常生活中的习惯称谓或是与名字相近的同音字,非身份证上的真实名字。
日常生活中的借款,往往产生于亲戚、朋友之间,双方的关系较为密切,在出具借条时,相互之间对于名字称谓没有太过在意,在书写借条时,也没有对能够对照的身份证,没有写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借款人在诉讼中仅凭借条会导致被告不明确,或是被告以借款人不是自己为由予以抗辩。
⑵借条的内容模棱两可,易产生歧义。如有的字条上未标明“借条”的字样,又比如借条载明的“还欠款10万元”,既可以理解成归还(huan)欠款,也可以理解成还(hai)欠款。
⑶重要的借款金额数字在借条中没有大写,给了对方伪造或者添加借款金额的机会,受目前笔迹鉴定条件的限制,也无法核实真伪。
⑷因借款人文化程度不高、书写能力有限,借条内容只能由出借人代笔,最终借条内容陈述的意思可能与借款人的真实意思有误,损害到借款人的利益。
⑸借条系出借人和借款人外的第三人书写。借款时,或因借贷双方书写能力欠缺等原因,出借人和借款人均没有直接书写借条,而是由他人代笔,有时甚至连签名也是由第三人代签。
出借人因缺乏相应的意识,没有在意。在诉讼中,往往被告以此抗辩,致使原告的诉讼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3、借款已偿还部分或是全部,未让出借人出具相应金额的收款收条,或是借条原件没有及时撤回或是变更借条,致使借条仍旧存在于出借人手中,使借贷债权、债务的表现形式仍以原借款金额的表现形式存在,致债务人在纠纷中处于被动。
4、案件审理中,借款人恶意躲避或是下落不明。诉讼中,普遍存在被告不愿出庭应诉、拒签法院应诉手续,或是在原告起诉前就已离家外出的情形。法院在审理此类情况的案件时,往往只能采用公告的送达方式,并因被告未参加庭审,以原告方单方提供的证据作为裁判依据。
5、借条系在胁迫的情况下出具。原、被告之间因某些利益关系,以胁迫、威胁等方式强迫被告出具借条,以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利益。较为突出的情况如高利贷、赌债等。
6、虚假诉讼。民间借贷案件正是虚假诉讼的多发地带,债务人不仅采用“跑路”等方式逃避债务,也开始钻法律的空子,故意与亲属串通产生虚假借贷,甚至借助法院来隐匿财产,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7、空白签名产生的借条。曾有相关的借贷案例出现,被告随手在空白纸上、或是在某些空白票据上签上自己的名字,被原告无意发现,则在被告签名前的空白处写上借条的相关信息,原告则以次借条为依据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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