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院长、县长、县委书记谁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对法案、报告和其他议题的审议,发表意见;2、依法联合提出议案、质询和罢工;3、对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全部投票;6、依法取得执行代表职务所必需的信息和各种保证;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执行宪法和法律。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各方面的工作...全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对法案、报告和其他议题的审议,发表意见;2、依法联合提出议案、质询和罢工;3、对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全部投票;6、依法取得执行代表职务所必需的信息和各种保证;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执行宪法和法律。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各方面的工作。
3、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检查、专题调查、调查、执法检查等履行职责活动。4、加强履职情况的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5、同选民、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诚实自律,公正正直,勤奋负责。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资格终止: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被免职、调出本行政区域。
2、接受辞职。3、未经批准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两次会议的。4、被召回。5、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6、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7、无行为能力。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