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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 05:32:32
1、城镇居民慢性病种类?
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同步调整。高血压(Ⅱ期、Ⅲ期),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糖尿病(1型、2型),慢性肝炎(乙肝、丙肝、丁肝),肝硬化失代偿,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期,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综合征),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哮喘、肺心病,活动性肺结核,慢性肾...[展开]
1、城镇居民慢性病种类?
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同步调整。高血压(Ⅱ期、Ⅲ期),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糖尿病(1型、2型),慢性肝炎(乙肝、丙肝、丁肝),肝硬化失代偿,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期,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综合征),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哮喘、肺心病,活动性肺结核,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癫痫。
门诊特大病3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需要长期进行血液透析。
2、如何办理申请门诊慢性病、特大病病种手续?
根据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凭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材料及相关检查报告单,报县医保中心,经县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鉴定审核后,办理慢性病证历。
申请慢性病的病种为每人最多可申报3种,一年审定二次。
3、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慢性病诊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一个病种超过500元,二个病种超过700元,三个病超过900元以上部分,在医保范围内,医保基金按60%报销,全年累计报销限额为3000元。
门诊特大病报销: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需要长期进行血液透析的疾病。 门诊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在医保范围内,医保基金按70%支付,与本年度住院费用合并计算,不超过参保居民类别规定的最高限额。
4、慢性病门诊医疗管理?
慢性病患者在县内看病购药必须在凤阳县慢性病门诊部,其他医院和药店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确需外转和外购药品的,必须办理由慢性病门诊部出具的外转、外购审批单(外转、外购药品必须在我县县外医保定点医院,且必须是电脑发票)。
5、报销时间?
参保居民因慢性病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半年结算一次。每年2月25日至月底和8月25-31日到县医保中心结算(遇节假日顺延)。
报销时本人应在《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清单》上按医药费发票的时间顺序作出详细记录。
连同处方(或药品清单)、发票、慢性病证历、病历、各种检查报告单、外转外购审批单等装入本人档案袋。
6、下列情况不予报销?
(1)与《慢性病证历》上确定病种无密切关系的;
(2)不在《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
(3)所开药品超出20天剂量的;
(4)无相应处方(或费用清单)、检查报告单、外转外购手续的;
(5)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审核认为不合理的。
(6)不在本年度内的医疗费用。[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