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省,3直辖市
新中国成立时的1949年,全国分为30省、1自治区、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1地区。直至1967年区划多次调整,到1967年调整为22省、5自治区、3直辖市共计30省级行政区,直至1988年新增海南省,1997年新增重庆直辖市,1997年和1999年香港和澳门回归中国,相继新设2个特别行政区,至此共计23省、5自治区、4直辖市和2特别行政区共计34省级行政区。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将全国分为5大行政区(东北、华北、西北、华东、西南、中南)和一个中央直属行政单位,总共有30省、1自治区、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1地区。
1950年,撤销旅大行署区,设立旅大市,并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撤销四川省,设立川东、川南、川西、川北4个行署区。 1952年,撤销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设立政务院华北行政委员会。
并将原来的大行政区改称为行政委员会。撤销了行署区的建制,恢复为原来的省。撤销平原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河南、山东二省。撤销察哈尔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河北、山西二省。直辖南京市改为江苏省辖市。 1953年,吉林省的长春市和松江省的哈尔滨市升为直辖市。
总计6大行政区,下辖30省、1自治区、14直辖市、1地方、1地区。 1954年,撤销6大行政委员会,最高一级的地方行政单位变为省。撤销辽东、辽西二省,恢复辽宁省。撤销松江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黑龙江省。
撤销宁夏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甘肃省;1954年6月撤销绥远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内蒙古自治区。 归绥市改称呼和浩特市,定为自治区首府。总计26省、1自治区、3直辖市、1地方、1地区。
1955年7月30日,撤销热河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河北省、辽宁省及内蒙古自治区;1955年10月,撤销西康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四川省;1955年10月1日,撤消新疆省,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1953年迪化新名),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昌都地区划其管辖。
1958年3月5日,撤销广西省,正式设立广西僮族自治区。 1958年10月25日,从甘肃省划出部分区域,正式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2月11日,中央直辖的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至此全国分为22省、4自治区、2直辖市、1筹备委员会。
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1965年10月12日,广西僮族自治区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 1967年1月2日,河北省天津市重新升为中央直辖市;截至1967年全国分为22省、5自治区、3直辖市。
1988年4月13日,撤销海南行政区,设立海南省。 1997年3月14日,四川省重庆市重新升为中央直辖市。设立重庆直辖市,管辖原四川省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所辖行政区域。 1997年7月1日,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自1999年12月20日澳门主权移交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划分为23省、5自治区、4直辖市、2特别行政区共计34一级行政区,之后数量一直稳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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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个省,四个直辖市.五个自治区
4个直辖区
4个直辖市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23个省 :黑龙江省(省会哈尔滨)、吉林省(省会长春)、辽宁省(省会沈阳)、江苏省(省会南京)、山东省(省会济南)、安徽省(省会合肥)、河北省(省会石家庄)、河南省(省会郑州)、湖北省(省会武汉)、湖南省(省会长沙)、江西省(省会南昌)、陕西省(省会西安)、山西省(省会太原)、四川省(省会成都)、青海省(省会西宁)、海南省(省会海口)、广东省(省会广州)、贵州省(省会贵阳)、浙江省(省会杭州)、福建省(省会福州)、台湾省(省会台北)、甘肃省(省会兰州)、云南省(省会昆明)5个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银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西藏自治区(首府拉萨)、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南宁) 2个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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