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货物、接受劳务和接受应税服务的用途是什么呢?
购进货物、接受劳务和接受应税服务用途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关注的是,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部分成员企业购进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中央空调等抵扣了进项税额;对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抵扣了进项税额;对不动产改良支出、在建工程耗用材料支出等已抵扣进项税额,未作进项...全部
购进货物、接受劳务和接受应税服务用途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关注的是,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部分成员企业购进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中央空调等抵扣了进项税额;对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抵扣了进项税额;对不动产改良支出、在建工程耗用材料支出等已抵扣进项税额,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税[2009]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购进的货物已经作了进项税额,后来又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则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4。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6。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属于通用设备,不属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不适用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的可以抵扣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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