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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拥有股权等财产权利要如何分割?

离婚时一方拥有股权等财产权利要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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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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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股权、合 伙企业合伙份额等情况逐渐增加。离婚时,针对这类型的财产的分割原则为: (一)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二) 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 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 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 为该公司股东; (2)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 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 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 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过半数 股东同意的证据,既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 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三) 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 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 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 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 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 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 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 得合伙人地位。
     (四)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 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方给 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 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 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 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国家相应规定办理企业的清算 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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