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过错的男方,女方该如何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 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 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 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 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 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 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 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 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 1年内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 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 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