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农田基本建设的路政怎么管理?
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 对公路的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 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 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 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 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 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 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 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 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 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全部
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 对公路的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 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 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 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 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 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 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 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 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 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 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 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 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 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 求。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 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 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 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 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 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 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 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 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 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 措施。
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 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 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 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 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 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 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 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 船。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 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 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 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 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 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 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 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 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 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 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 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 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 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 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 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 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 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粧、界桩。第五十七条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 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 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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