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界定涉案价格认定?
价格认定协助书是提出机关明确协助事项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价格认定工作开展的启动程序。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依据并严格按照协助书的要求办理价格认定事项,不能超越或改变其内容。价格认定协助文书主要由《价格认定协助书》和《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有基本格式和细化格式两种)组成,提出单位所提交的价格认定协助文书和相关资料均应加盖提出单位公章,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其中有“六要素”至关重要,
1。理清案件性质:
案件性质是指行为人涉及的涉嫌案件的具体名称。在刑事案件中,涉嫌案件罪名的不同,所运用的价格认定工作方法是不一样的,比如盗窃物品价格...全部
价格认定协助书是提出机关明确协助事项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价格认定工作开展的启动程序。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依据并严格按照协助书的要求办理价格认定事项,不能超越或改变其内容。价格认定协助文书主要由《价格认定协助书》和《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有基本格式和细化格式两种)组成,提出单位所提交的价格认定协助文书和相关资料均应加盖提出单位公章,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其中有“六要素”至关重要,
1。理清案件性质:
案件性质是指行为人涉及的涉嫌案件的具体名称。在刑事案件中,涉嫌案件罪名的不同,所运用的价格认定工作方法是不一样的,比如盗窃物品价格认定与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物品的价格认定,其价格认定结果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司法机关、案件当事人和关联人或律师极易对此类价格认定结论提出疑问,必须严格把关,否则容易造成价格认定协助书与价格认定结论之间出现缘木求鱼,升山采珠的现象。
2。明确价格认定目的:
价格认定目的位于价格认定结论书第一事项中,是进行价格认定工作的“引擎”。
其实质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便于价格认定人员在具体实施中确定价格认定的技术路线。如《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第二条明确,价格认定结论仅作为办案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材料,而不作为民事赔偿依据。
因此在协助书中,提出方应明确价格用途,避免混淆价格定义。另外注意的是,认定标的价格适用的区域或某些特定情况下的适用范围必须明确。比如不同产出地河砂的质地不一,价格也存在差异,应给予界定。
3。
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要重视如下三方面:
(1)“标的详细描述”:应根据实际情况清晰描述标的(如:型号、生产厂家、规格、颜色、重量、长度、单位、购置时状态等),标的描述不完整、不够全面、填写不明,就影响标的价格特征的把握。
(2)“标的形态”:应明确标的在查验或勘验日的形态与基准日的形态是否已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标的是否灭失。如果标的形态有重大变化或者灭失,提出单位应当首先对认定标的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然后对灭失或形态重大改变的原因、经过、物理状态(如:规格、型号、数量、新旧程度、已使用时间、质量状况等)出具加盖公章的认定说明。
提出单位侦查采集的涉案无实物标的信息,是影响价格认定机构认定灭失物品价格的重要依据和假设前提条件。只有在该假设前提条件存在的情况下,价格认定机构在根据提出单位认定情况的基础上进行价格认定的结论方予成立。
价格认定机构可以参照《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等相关规定,严格谨慎办理是否受理。
(3)“标的名称及数量”: 标的名称应采取标准的名称或学名,数量应采用标准计量单位。
比如:在涉及“强拆”案件中,提出方常常将权属不清、结构不明、没有建筑设计图纸、当事方用于居住或营业的地上构筑物书写为“房屋××间,××平方”。我们应根据自己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价格认定规定及行为规范的理解结合案件性质,来帮助指导提出单位规范填写。
4。明确价格认定基准日到日,最起码也要精确到月:
价格认定基准日是价格认定结果对应的日期,一般情况下是一个时点,个别情况也可是某一时段(如:涉纪案件)。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认定基准日时所对应的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类型。
对于灭失物及在基准日的状态已发生重大改变的标的物应在《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其他”项中填写:依据提出单位认定的状况。
5。价格内涵的清晰精准描述:
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
这里的关键要素有三个方面:
(1)“价格类型”:是指标的在案件中所处不同环节或特定情况的价格类型。针对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其价格表现形式主要有:市场零售价格、市场批发(批量)价格、分级代理商价格、在产品价格、产成品出厂价格等。
(2)“涉案价格认定目的对价格的限定性”:标的的涉案性质对应着涉案价格认定工作的价格认定目的,其价格类型的表现也不一样。如被盗财物是伪劣商品或侵犯知识产权商品时,按其在市场上可实现的价格进行认定。
毁坏财物的价格认定是指对刑事案件中,由于故意行为致使财物原有功能或形态发生变化导致其本身价值减少或丧失的数额,是损失价格的认定,不作为民事赔偿依据。均因涉案标的价格认定目的对价格的内涵进行了限定。
(3)“其他要求”:提出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此栏填写。
如:《损毁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在实际修复过程中发生的毁坏财物的搬运、清理等其他费用是不计入损失价格,但提出单位有特别要求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单独列示,并予以说明。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