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规定的需要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都是哪些方面的单位?
新《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新《消防法》的上述规定基本沿用了 1998年《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内容。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大多属于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交通、能源产业和政治经济影响较大的单位,这些单位规模大,生产技术含量高,工艺...全部
新《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新《消防法》的上述规定基本沿用了 1998年《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内容。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大多属于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交通、能源产业和政治经济影响较大的单位,这些单位规模大,生产技术含量高,工艺流程复杂,火灾等灾害事故危险性大,一旦发生事故,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因此,在这些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能够经常深入生产班组检查、了解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扑救,将火灾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单位专职消防队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立,主要担负本单位的消防保卫任务,是保障所在单位消防安全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又是公安消防队的重要协同力量。我国从上世纪50年代起,就在一些企业、事业单位中先后建立了专职消防队。
长期以来,这支队伍在各企业、事业单位和所在地区的消防保卫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专职消防队的行政经费和营房设施,消防器材、装备,以及其他日常所需经费由建队单位负责建设,保障专职消防队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一线职工同等福利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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