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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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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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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受人的权利义务:(一 )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 ,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二)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 买受人不受该通知时间的限制。(三)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四)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五)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六 )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七)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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