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专助产专业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等于取得助产证吗
你所提及的问题,目前在许多医疗机构都存在。它涉及两部法律、一部行政法规和一部部门规章,很难用几句话来概括说明,现结合法律规定做一回答。
首先是学历、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的问题。《执业医师法》第九条规定,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医疗机构试用期满一年的;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专科学历,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两年的;具有中专学历,工作满五年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该法第十条规定:具有专科学历或中专学历,在医疗机构试用期满一年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护士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全部
你所提及的问题,目前在许多医疗机构都存在。它涉及两部法律、一部行政法规和一部部门规章,很难用几句话来概括说明,现结合法律规定做一回答。
首先是学历、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的问题。《执业医师法》第九条规定,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医疗机构试用期满一年的;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专科学历,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两年的;具有中专学历,工作满五年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该法第十条规定:具有专科学历或中专学历,在医疗机构试用期满一年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护士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从中可以看出,医务人员在学校时所读的专业和学历,只是参加“医师资格证”、“护士执业证”考核资格的条件,既不是确定其从事专业的惟一依据,也不是执业合法性的判断依据。
二是关于技术职务职称问题。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六条规定: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说,技术职称与执业的合法性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
有些毕业较早、已经晋升相应技术职称的医务人员,不论其由于何种原因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或没有依法注册执业,不论其职称高低,均是非法执业行为。
三是关于助产人员执业合法性认定问题。
《执业医师法》第二条规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该法调整的对象是“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而不是助产人员。因此,助产人员的执业合法性不受《执业医师法》的调整。
同样,《护士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人员。
助产人员的执业合法性也不受《护士管理办法》的调整。这就是说,助产人员的合法执业证件,既不是“医师执业证书”,也不是“护士执业证书”。
那么,怎样判断助产人员的执业合法性呢?根据我国《立法法》的“专门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理论,《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才是调整助产人员执业合法性的专门性法律法规。
在《母婴保健法》中,没有对助产人员的资格做专门性规定,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第三十五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规定:“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
得相应的资格。”。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