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同时为租赁物,抵押权人和承租人权利哪个优先?
在同一财产上并存抵押权和物的用益关系时,因抵押权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并不影响&押物的使用和收益。原则上,在抵押物上已经存在的用益关系,不因抵押权的设定而受影响;在抵押权设定后,亦不妨碍抵押人在抵押物上创设新的用益关系。 但是,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涉及抵押物的变价,可能影响抵押物的用益关系,在此情形下,抵押权和用益物权何者为先?法律应当有明确规定。我国《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以上规定包括以下两层含义:(1)在抵押权设立前,抵押人已经将抵押物出租的,...全部
在同一财产上并存抵押权和物的用益关系时,因抵押权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并不影响&押物的使用和收益。原则上,在抵押物上已经存在的用益关系,不因抵押权的设定而受影响;在抵押权设定后,亦不妨碍抵押人在抵押物上创设新的用益关系。
但是,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涉及抵押物的变价,可能影响抵押物的用益关系,在此情形下,抵押权和用益物权何者为先?法律应当有明确规定。我国《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以上规定包括以下两层含义:(1)在抵押权设立前,抵押人已经将抵押物出租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而变价抵押物,抵押物的变价不影响存在于该抵押物上的租赁关系。
即租赁权成立在先、抵押权设立在后的情况下,给予租赁权对抗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实现时,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只要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取得抵押物的第三人只能取得附有租赁权负担的所有权。目的在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防止出租人故意通过设定抵押权终止租赁关系或者剥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抵押权破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关系因抵押是否登记而不同。首先,已登记的抵押权不受租赁关系的影响。抵押权设定在前,租赁权成立在后,如抵押权已经登记,则承租人是在抵押公示的前提下订立的租赁合同,其风险应当自担。
所以抵押权可以对抗租赁权,在抵押权实现的时候,租赁权可以被涤除,即租赁关系在抵押权人行使权利时归于消灭,对抵押物的受让人不继续有效。其次,没有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取得的租赁权。所谓善意取得的租赁权,是指租赁权人在不知抵押权存在的前提下与抵押人订立了租赁合同,取得了租赁权。
由于抵押权未经登记公示,所以租赁权人不知也不可得而知抵押关系的存在,其是在风险未被充分揭示的情况下取得的租赁权,因此法律赋予了其对抗抵押权人的权利,即在抵押权实现的时候,租赁关系不能涤除,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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