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
二是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
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三是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口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