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超市对小偷的罚款行为的性质?
超市出现的被窃现象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是惯偷,几乎以偷窃为业者;二是购物者故意夹带,即顺手牵羊;三是购物者无意裹带;四是收银员遗漏。对前两种情况的惯偷和一般购物者故意顺手牵羊的行为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进行,在性质上属于偷窃,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此种偷窃行为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盗窃罪或者行政法上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两种情况都应当由公安局机关处理,其他机关或者组织无权处理,超市显然无权对偷窃者作出处理,超市唯一能做的就是扭送小偷到公安机关处理和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或调查,擅自对小偷作出罚款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后两种情况...全部
超市出现的被窃现象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是惯偷,几乎以偷窃为业者;二是购物者故意夹带,即顺手牵羊;三是购物者无意裹带;四是收银员遗漏。对前两种情况的惯偷和一般购物者故意顺手牵羊的行为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进行,在性质上属于偷窃,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此种偷窃行为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盗窃罪或者行政法上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两种情况都应当由公安局机关处理,其他机关或者组织无权处理,超市显然无权对偷窃者作出处理,超市唯一能做的就是扭送小偷到公安机关处理和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或调查,擅自对小偷作出罚款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后两种情况购物者无行窃故意,应属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应当作为偷窃行为处理,返还超市商品即可。 根据上述对超市行窃行为的分类,超市对偷窃者的罚款行为可能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或可撤销民事行为,行政法上的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刑法上的敲诈勒索。
首先,公民财产转移方式有协议流转,这是最常见的方法,也是财产流转的主要方式,继承,赠与或遗赠,这些也是民事获得财产的方式,其次还有公法上得获得财产得方式,比如征收或征用(仅暂时获得物得使用权,不取得所有权),罚款,没收,罚金等,不管怎样,这些获得财产的方式都是有合法依据,不论有无对价。
超市获得偷窃者的所谓的罚款,既没有私法上的根据也没有公法上的依据,属于非法获取或占有他人财物,依据民法,当属不当得利。如果超市主张是偷窃者自愿的赠与行为,那也是以合法形式掩盖被公安机关追究的非法目的,属于当然、自始、确定无效的行为。
况且二者之间也不存在赠与的基础和理由,偷窃者可以以受胁迫要求撤销双方之间民事行为。不管怎样,偷窃者都可以要求超市返还所缴纳的罚款。 其次,偷窃行为是一种违反公法的行为,理应有相关国家机关处理,当事人的私下解决是对公权的侵害,而且也会造成对私权的侵害,带来很多问题,不利于社会管理秩序的构建。
超市擅自罚款行为超越了自身的商业功能范畴,妨害公安机关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当属行政违法行为。 最后,超市捉到偷窃者以后,偷窃者不会乖乖交钱,超市往往以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为由要挟逼偷窃者交罚款,那超市的行为性质就属敲诈勒索,超市可就不妙,视严重程度可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敲诈勒索行为,也可构成刑法上的敲诈勒索罪,这对超市得不偿失。
超市不能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就不择手段甚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名而获得额外利益,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恣意侵犯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偷窃者的偷窃行为确实可恨,但是正当的权利还是应当维护。作为超市,只能要求偷窃者归还被窃物,且报警,让公安机关惩处,必要时可以暂时控制偷窃者,但不应限制其自由,避免非法拘禁,不能借送警处理逼偷窃者交纳所谓的罚款,那就自己已然违法。
超市的私自罚款让偷窃者逃脱法办是一种短视行为,养虎贻患,助长偷窃之风,偷窃者会以更多的超市行窃弥补自己的损失。只有依法处理行窃者,才有威慑力和预防作用,走出超市行窃不断的窘境。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