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会计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 计提折旧,只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部分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但是,税法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是 否允许将折旧部分(账上没计提)作纳税调减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3条规 定,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①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②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③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11条规定,釆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
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 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 额计入当期损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 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以 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 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 时,处置取...全部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3条规 定,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①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②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③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11条规定,釆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
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 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 额计入当期损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 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以 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 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 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 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 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 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 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 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
企业 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 会计规定计算。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 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附件 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 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 旧小于按税收规定最低年限计提的折旧,因其会计处理方面并未 实际提取,因此不能作纳税调减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合理的支出税前扣除遵循“实际发生”原 则,会计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 折旧或进行摊销。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 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因其会计处理方面并未实
际提取,因此不能作纳税调减处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