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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是生效的,外地不可以,因为上海3年就允许卖了。如果解决了你的问题,请点好评,谢谢
具体如下(1) 对于差价以装修名义并且差价较小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 (2) 对于差价太大,一般会认定无效。 (3) 对于卖方不想卖,主张中介与买方恶意串通以阴阳合同价过户损害其利益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4) 对于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网签后只想以网签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5) 对于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回迁房”或“拆迁安置房”主要是指经过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进行 合法拆迁后,用于安置被拆迁对象的房屋,此类房屋的建设一般均已取得相关 部门的建设审批手续。对于此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诸 多情形。一种观点认为,出售安置房未经过所有被拆迁安置对象的同意而应确 认无效;一种观点认为,拆迁安置房与特定身份密切相关,基于特定身份为基础 的合同权利具有人身依附性,故转让行为违法而无效;一种观点认为,拆迁安置 房的面积、位置不明确,买卖标的物不确定,认定合同未成立;还有一种观点认 为,拆迁安置房的转让合同系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转让,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尚未取得产权证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我们认为,此类房屋 的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拆迁安置补偿是拆迁人对属于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原有地上物进行拆迁所 进行的一种安置补偿,此种安置补偿具有一定的财产性质,往往体现为货币或 房屋,而所谓的“回迁房”或“拆迁安置房”就是安置给被拆迁人的房屋,被拆迁 人有权对其所属权利进行处分。
同意楼上看法!
合同需要本人签字才具备法律效力,找人代签,需要委托手续,授权给他人才行。 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咨询在线法律服务专家商法通,提交法律咨询免费的哦,还有专业律师代写标准合同范本。
《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 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表明劳动合同从订立时就 生效,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实,这只是劳动合同订立后生效的一种情况,或者说是一种最为普遍的现象。1992年,劳动部在《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给浙江省劳动厅) 的复函》中,具体规定了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 签字之日起计算。签字日期与合同约定的日期应是同样的。如果双方当 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生效的日期,则应从合同生效日期计算。这就把生效的时间具体为两种情况了,即签字日期和 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生效日期。在现实生活中,劳动合同附有期限也是常有的事。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劳动者正式开始工作往往有一个时间差,这个时候合同虽已订 立,但合同约定的期限却并未到来,所以劳动合同实际并未生效。一个 现实的表现便是劳动者并无劳动报酬可领取。但也并非在此期间完全没有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例如,劳动者应当为即将开始的工作做好准 备,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劳动者准备好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有时,用人 单位先使用劳动者,而后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干脆就不再订立劳动合同而继续使用。对此,我国是认定为实际上存在劳动关系,同样适 用《劳动法》调整。而《劳动合同法》则直接认定为此劳动关系,接受 该法调整。显然此规定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
看是不是霸王条款,看是不是双方自愿
如果没有其他辅助证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解决了你的问题,请点好评,谢谢
这个有法律效力的,具体看什么事情
你好,合同到期劳动合同解除。但是不续约继续工作,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一经变更,即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合同变更部分取代被变更的部分,原合同未变更部分仍然 有效。因此,在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进行 履行,否则将构成违约。 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 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因此,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因合同的变更而要求对方返还 已为的给付。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民法通 则》第115条明确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 赔偿损失的权利。”至于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与赔偿损失并存,应 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而变更合同,不存在赔 偿损失;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在相对人遭受损失的 情况下,误解人应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合同效力的变更,又因合同要素的变更和非要素的变更而 有不同。前者导致的是合同统一性的丧失,附着于原合同的利益和 瑕疵因合同的变更归于消灭;后者合同仍保持其统一性,对当事人 的基本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附着于原合同的利益和瑕疵仍然存 在。但是,如果变更后的合同权利义务发生扩张,则当事人仅在原 来范围内享有利益或承受瑕疵,而不及于其扩张部分。
答: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费采用分期支付的,投保人按时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已到期的部分保费的,保险合同不会因为投保人暂时逾期未交费用而失去法律效力,而是合同效力中止。此时,保险人会给投保人一定的缴费宽限期,允许投保人在这段期间补交已到期的保费,使合同效力恢复,并对此期间投保人发生的保险事故负责理赔,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因此,只要投保人在宽限期内及时补交到期保费,中止的保险合同就能恢复法律效力了。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除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外,还有如下效力。从权利和从义务同时消灭。合同终止后,依附于主权利义92务关系的从权利和从义务,如担保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等,一并消灭。债权债务凭证的返还或销毁义务。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债权人应将债权债务凭证返还债务人;或者将凭证销毁;或者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出具合同关系终止的凭证。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后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92条 的规定,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终止后,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交易习惯,而应当承担的照顾、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违 反上述义务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独立条款仍然有效。根据《合同法》第57条,合同终止 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 98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 的效力。这是由上述条款的性质和作用决定的。
国家对于刻章有很严格的规定的,去刻章需要单位的相关证照和介绍信,私刻公章是违法的,另外对于合同专用章如果是企业刻制的 应由企业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另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以上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有效合同。(1)主体合格,当事人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缔约资格。从民法的一般原理,法人具有订立合同的一般民事行为能力,这个能力在法人成立的同时产生。但法人要作为某个特定合同的合格主体,还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房地产开发公司不仅要在经营范围内签订合同,预售商品房还必须对在建的房屋享有处分权。(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把自己希望发生民事法律上的效力的意思通过订立合同表现出来。只有当事人自觉自愿订立和合同,合同目的和合同内容相一致,才是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原因有:1)合同一方欺诈、胁迫对方,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2)合同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掩藏了非法的真实意思,即订立的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其合法形式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3)合同一方对合同有重大误解,因而作出的表示是不真实的;4)合同一方因对合同存在的无经验等情形而作出的对自己显失公平的表示,违背自己订立合同的目的,这个意思表示也是不真实的。(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标的确定、可行。为了使合同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合同实质性条款也应当是可行的,至少在合同生效以后可以再订立补充条款。
至于认购书约定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hetongjiufen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该解释说明除了购房者有过错外,预售人没有扣押定金的法律依据。此时的定金性质应属于解约定金,本质上也就是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的信赖利益损失。在实践中,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会发现: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早已由开发商单方面做好规定了,甚至有的规定有严重的不公平乃至违法的内容。开发商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我国民法及合同法规定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购房者有权拒绝这种单方面规定的不公平条款,通过与开发商的自由协商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
首先,就法律预期而言,在委托理财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皆是遵循资本市场一般规律和规范的行为规则从事委托理财活动,并相互持有一个合理的法律预期,该双方基于法律规定和意思自治所出的法律安排及本金和收益请求权,在签订有效的委托理财合同时,即是已被考虑在内的可预期的权利,而且是确定的并依法受到保护的;若受托人理财技巧高超,则委托人将获得更大的收益
看得不太明白。 可以告诉楼主,合同复印件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但是如果某一方在合同复印件上盖章,证明此复印件该方认可,至少在这一点上对盖章单位是有效的。
在复印上还需重新盖公章,此时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的.光凭复印件是不行的.现在复印件造假的很多.
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完美的合同也是无效的。小产权房目前不受法律保护。
行骗者伪造单位、伪造营业执照及各种许可证等,利用伪造证明签订合同骗取钱财;2.设饵钓鱼,以紧俏物品为诱饵抓住对方急于发财的心理,许以高利,签订合同侵吞对方预付货款;3.利用联营骗取投资
(4)可能的话,通过行政机关的公证、律师见证和公证,通过相关机构的中介作用,使合同的内容尽可能完备
你好!不可以购买!产权证是对房产所有的唯一证明,没有房产证的房产不可以上市交易,如果通过公证,只能说明你支付过款项,不代表你拥有产权,和房产证的法律效益是完全不同的!
这个问题已经在合时代的QQ群里,纠结好多次了。他们的客服传达了律师的说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刚好我有个朋友也是律师,他说如果是公司官网出具的那确实是有法律效力的。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由于涉及劳动合同这一特殊的履行方式——劳务, 从而变得相对特殊。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 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解除对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发生溯及力。从劳动合同被解除的那一刻起,劳动关系被解除,双方不需要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1) 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反劳动合同 的行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由于本身的过错造成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 补偿办法》的规定,此种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三种,即行 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其经济责任是指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所作解释,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按照《劳动法》及 其配套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2)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及其法律后果:《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一是双方自愿;二是平等协商;三是不得损害另一方利益; 四是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从实践来看,协议解除具有以下特点:1)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请求权。劳动者或用人单 位都可主动向对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2)必须经双方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后,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强加自己的意 志于对方当事人。3)协议解除不受约定终止合同条件的约束。4)由用 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 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 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 额外经济补偿金。上述经济补偿金的发放,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而言,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 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 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的 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 条例》第2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 作年限。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 的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该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该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 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需要注意,《劳动合同 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 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荒地承包一般期限是30年 50年的,永久使用是不行的,可以作个补充协议,确定一下期限。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对解决商品房预售纠纷有决定性影响。对购房者而言,如何确保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效力至关重要。山东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詹瑛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全面的审查,以确保预售合同的合法有效。 一、审查预售方的法人营业执照,看其是否具有房地产经营权。《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审查预售方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预售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以下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审查预售方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除了事前的认真审查,购房者也应了解有关预售合同效力的其他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事后或一审诉讼期间补办经营资格或土地使用权等各种手续的情形,均认定为有效合同。因此,只要预售合同的内容不违背当事人意志,即使无经营权等必备的合法要件,但事后或在一审诉讼期间进行了补办,亦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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