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应该如何反馈?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本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可以通过跟踪评价和意见收集的方式反馈,意见汇总收集的部门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一)跟踪评价。...全部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本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可以通过跟踪评价和意见收集的方式反馈,意见汇总收集的部门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一)跟踪评价。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通过标准跟踪评价的结果,了解标准使用者对标准文本和内容的认知情况;了解监管部门及行业的宣贯情况和企业的实施情况;验证现行食品安全标准的各项指标和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
理性和实用性;掌握标准的实施效果对于降低行政成本、减轻监管负担、改进食品生产工艺、促进食品行业发展,保障公众健康等方面的影响;判定标准实施后是否满足食品利益相关方对于制定、修订标准的需求,是否解决了目前存在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方面的问题,为食品安全标准修订和研究提供科学依据,为其他研究工作提供数据。
跟踪评价可以通过问卷调查、专家咨询、现场调研、指标验证、网络平台、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开展。
(二)信息收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通过加强意见收集平台的建设和拓展反馈渠道,广泛收集、汇总标准执行中的问题,包括标准实施效果、标准文本内容、标准指标和技术要求以及标准文本相关的其他问题和建议等。
意见和建议的来源主要包括:
1。 食品安全标准咨询和建议。
2。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3。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4。 监管信息。
5。 企业标准备案中发现问题。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