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安边防总队军官家属随军有什么条件?
关于办理军人家属随军户口迁移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06-25来源:公安局字体: 【大】 【中】 【小】 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局直有关单位 :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6号)和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军人家属随军户口迁移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公综〔2011〕2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办理军人家属随军户口迁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军人家属随军政策。 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是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新世纪新阶段军队现代化建设发展需要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全部
关于办理军人家属随军户口迁移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06-25来源:公安局字体: 【大】 【中】 【小】 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局直有关单位 :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6号)和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军人家属随军户口迁移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公综〔2011〕2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办理军人家属随军户口迁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军人家属随军政策。
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是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新世纪新阶段军队现代化建设发展需要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站在维护国家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落实,不得擅自变更军人家属随军条件。
二、随军家属户口迁移对象。 驻榕部队军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办理随军户口迁移:
(一)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二)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服役的干部和四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三)在导弹、卫星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干部,在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上服役的干部和空勤干部(包括飞行人员和空中战勤人员)。
三、办理落户的手续、程序
(一) 严格审核入户条件。 军人配偶及未成年的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要求办理随军户口迁移的,由所在部队政工部门指定专人集中向迁入地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文件。
迁入地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要当场受理,符合条件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直接办理。属跨省迁移的,迁入地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予以开具《户口准迁证》。
办理户口凭:
(1)部队介绍信(团以上政治部门);
(2)随军文件;
(3)军人工作证 ;
(4)《任命书》;
(5)《结婚证》;
(6)《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有子女随迁的《户口簿》中无法体现直系亲属关系的须提供派出所出具关系证明);
(7)落集体户应提供集体户户主页;落家庭户的应提供部队分房证明 。
落户方式:
(1)落单位集体户;
(2)落家庭户,需提供单位住房证明 , 如该地址上有户口,必须落单位集体户。
要求各单位摸底家属区住房平面图(加盖单位公章)后,到住房所属派出所登记,由警务区民警调查签署意见后,再向 分局、县(市)区公安局 户籍窗口报备。
(二) 及时办理落户手续。 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市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签发的《福州市内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或《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相片等,省内网上迁移由迁入地注销的还需提供《户口簿》,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以上规定也适用于内卫、边防、消防、警卫等武装警察部队军人。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