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允许和表妹结婚的吗
香港法律没有不允许表亲联婚 但最好不要,近亲结婚生育的下一代容易有先天性缺陷 没有一条法律说不允许,就可以理解成---允许 :)不客气我正在看香港第181章 附表5 血親及姻親關係 [第27條] 第1部1。 在本附表中—“兄弟”(brother) 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sister) 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姊妹;“兒童”(child) 指未滿18歲的人;“家庭子女”(child of the family),就某人而言,指曾與該人在同一住戶內生活並被該人視為他家庭的子女的兒童。 2。 以下的婚姻屬無效—(a) 一名男子與第2部第1欄所指明的任何人締結的婚姻;或...全部
香港法律没有不允许表亲联婚 但最好不要,近亲结婚生育的下一代容易有先天性缺陷 没有一条法律说不允许,就可以理解成---允许 :)不客气我正在看香港第181章 附表5 血親及姻親關係 [第27條] 第1部1。
在本附表中—“兄弟”(brother) 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sister) 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姊妹;“兒童”(child) 指未滿18歲的人;“家庭子女”(child of the family),就某人而言,指曾與該人在同一住戶內生活並被該人視為他家庭的子女的兒童。
2。 以下的婚姻屬無效—(a) 一名男子與第2部第1欄所指明的任何人締結的婚姻;或(b) 一名女子與第2部第2欄所指明的任何人締結的婚姻。3。 除第4段另有規定外,以下的婚姻屬無效—(a) 一名男子與第3部第1欄所指明的任何人締結的婚姻;或(b) 一名女子與第3部第2欄所指明的任何人締結的婚姻。
4。 如有以下情況,第3段所提述的婚姻不得只因姻親關係而無效—(a) 結婚雙方在結婚時已滿21歲;及(b) 較年輕的一方在未滿18歲時不曾在任何時間是另一方的家庭子女。5。 除第6段另有規定外,以下的婚姻屬無效—(a) 一名男子與第4部第1欄所指明的任何人締結的婚姻;或(b) 一名女子與第4部第2欄所指明的任何人締結的婚姻。
6。 如有以下情況,第5段所提述的婚姻不得只因姻親關係而無效—(a) 結婚雙方在結婚時已滿21歲;及(b) 在結婚時— (i) (在一名男子與他的前妻的母親結婚的情況下)該前妻及該前妻的父親均已去世;(ii) (在一名男子與他的兒子的前妻結婚的情況下)該名男子的兒子及該名男子的兒子的母親均已去世;(iii) (在一名女子與她的前夫的父親結婚的情況下)該前夫及該前夫的母親均已去世;或(iv) (在一名女子與她的女兒的前夫結婚的情況下)該名女子的女兒及該名女子的女兒的父親均已去世。
第2部第1部第2段所提述的親等限制關係就男子而言 就女子而言母親 父親領養母親或前領養母親 領養父親或前領養父親女兒 兒子領養女兒或前領養女兒 領養兒子或前領養兒子父親的母親 父親的父親母親的母親 母親的父親兒子的女兒 兒子的兒子女兒的女兒 女兒的兒子姊妹 兄弟父親的姊妹 父親的兄弟母親的姊妹 母親的兄弟兄弟的女兒 兄弟的兒子姊妹的女兒 姊妹的兒子第3部第1部第3及4段所提述的姻親等級就男子而言 就女子而言前妻的女兒 前夫的兒子父親的前妻 母親的前夫父親的父親的前妻 父親的母親的前夫母親的父親的前妻 母親的母親的前夫前妻的兒子的女兒 前夫的兒子的兒子前妻的女兒的女兒 前夫的女兒的兒子第4部第1部第5及6段所提述的姻親等級就男子而言 就女子而言前妻的母親 前夫的父親兒子的前妻 女兒的前夫 你理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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