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经济法的答案,很急 1999年6月,甲公司向乙,丙,丁肉类加工厂发出函电(函件1),称:“我公司每月需鲜牛肉30吨,如能满足供应,速来函,我方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加工厂都向原告复电(函件2),告知价格。其中丁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送货30吨,但甲公司拒绝接受。甲公司最终接受了乙厂的报价,但在给乙厂回函(函件3)中表示,希望乙厂能送货上门。乙厂表示同意,双方订立了期限为一年的合同,约定在每月15日交货,货款每半年结算一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9月,制冷设备发生故障,导致乙厂库存的牛肉变质,乙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交货。2000年起,甲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至2000年3月,甲公司已经累计亏损500万元。2000年4月1日,乙厂向甲公司发出函件,除非甲公司能证明其有能力支付货款,乙厂将暂时停止向甲公司供货。
分析于讨论:
1:丁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送货30吨,甲公司拒绝接受,是否应当赔偿丁厂的损失?
2:函件1,函件2,函件3具有什么性质?
3:乙厂两次不能按时交货所承担的责任相同吗?
4:乙厂后来停止向甲公司供货的做法合法吗?如果甲公司没有理睬乙厂的要求,乙厂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一定要针对每题的题目具体分析哦!!
本案涉及合同订立的过程、不可抗力和不安抗辩权等内容。甲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其发出函件的性质。甲公司发函件的内容是希望对方提出条件与自己签约,并没有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因而属于要约邀请,是不具有约束力的。 甲公司撤回该邀请或者不与回复该邀请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均不承担法律责任,因而也就无须对丁厂的损失承担责任。根据上面的分析,函件一是要约邀请,函件二是要约,其内容包括标的物的数量、价格、履行方式(买方自提货)。 虽然甲公司接受了乙厂的要约,但是又在函件三中改变了履行方式,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改变,因此函件三是新要约。履行过程中乙方出现的两种情况的性质是不同的,乙方承担的责任也就不同...全部
本案涉及合同订立的过程、不可抗力和不安抗辩权等内容。甲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其发出函件的性质。甲公司发函件的内容是希望对方提出条件与自己签约,并没有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因而属于要约邀请,是不具有约束力的。
甲公司撤回该邀请或者不与回复该邀请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均不承担法律责任,因而也就无须对丁厂的损失承担责任。根据上面的分析,函件一是要约邀请,函件二是要约,其内容包括标的物的数量、价格、履行方式(买方自提货)。
虽然甲公司接受了乙厂的要约,但是又在函件三中改变了履行方式,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改变,因此函件三是新要约。履行过程中乙方出现的两种情况的性质是不同的,乙方承担的责任也就不同。首先来看9月份的情况,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制冷设备的损坏都不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制冷设备的损坏不能属于不可抗力,不能作为免责事由,乙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再来看看12月份的情况,大雪封路不能通行是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乙厂因此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乙厂应当及时通知甲公司,并且在一定时间内向甲公司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致使其合同权利无法实现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甲公司三个月累计亏损500万元,已经属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只要乙厂有证据确实甲公司的亏损,就可以决定中止履行,只需承担及时通知甲公司的义务。
因此,在本案中乙厂的做法是合法的。在乙厂中止履行后,甲公司既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又没有提供担保,乙厂可以解除合同。收起